关注|国内首次立法规定老师可“惩戒”学生,老师们却“不敢用”,老师到底能不能惩戒学生?
各位老师,想必您最近也听说了吧,青岛老师对学生的“惩戒权”真的被保证了。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近日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这让不少地方的老师都颇为羡慕——的确,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老师都不敢批评学生了。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一方面怕管严了,让孩子们不耐烦,效果不一定好,还可能给自己带来一些工作上的‘麻烦’;另外一方面,如果放之不管,感觉自己对不起自己的职业,这个度太难把握啦。”有老师这样说道。
但有了“惩戒权”的青岛老师们究竟感受到了什么不同吗?他们对此怎么看呢?
青岛赋予老师惩戒权,老师们却“不敢接”,真的是这样吗?
青岛发布地方性规章赋予老师“惩戒权”,全国尚属首次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此举算是给青岛老师们明确了其对学生惩戒权的正当性。
在青岛《办法》出台之前,我国与教育惩戒相关的规定零散且模糊。大致表述如下:
在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享有的义务中包括“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但同时也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如是指出。
李昕同样认为,此次青岛的《办法》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
其二,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
呼唤多年的“惩戒权”终于来了,老师们怎么看?
其实,教育惩戒权一直是近几年老师们热议的话题之一。“现在的孩子说不得,管不得,在家都是小王子小公主,自尊心强得很,管过了家长头一个不干。”有老师这样反映。
但同时,教育离不开约束、管教。
所以,在这当中,似乎形成了教师工作中一对天然的、不可避免的矛盾。
“应当明确教师的惩戒权。”此前,很多老师在文章中都有过类似的表达。
但当青岛的《办法》公布后,不少自教育类媒体却纷纷发声称,老师们对此表示不敢接。
真的是这样吗?老师们对于“惩戒权”究竟是怎么看的呢?
受访老师1:
《办法》对老师的惩戒权做了明确规定,我们进行教学管理时更有把握了。新出台的《办法》使得老师们行使“惩戒权”有了法律依据。
受访老师2:
惩戒对集体管理来说有其合理性,在班集体中适当运用惩戒方式教育,可以矫正学生非社会性行为。
受访老师3:
没有规章制度的明确,任何老师都不敢惩戒学生,关系到自己的饭碗不说,更主要的是怕伤了孩子。有了管理办法,可谓有了“抓手”。
受访老师4:
现在的学生心理很脆弱,班里有个孩子被家长管多了之后经常说‘我去跳楼了’,我们做老师的哪还敢惩戒?虽然《办法》出台,但仍界线不明,惩戒实施起来不注意就会被家长认为是体罚或变相体罚,比如,罚站算惩戒还是体罚,罚抄作业算不算变相体罚?
受访老师5:
如何把握这个“度”又是一门学问。怎么算“适当”,这样让老师自己拿捏也挺为难。所以将“适当惩戒”写入规章只是第一步,更应该出台相关细则。
评价有好有坏,但总的来说,《办法》给了老师"抓手",然而没有细则,让老师们无从下手。
网友对此怎么看?
“惩戒权”一经发布,引起广泛关注。
在《新京报》与清研智库联合推出的“京报调查”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挖。
结果显示,56.7%的受访者认为,“熊孩子”应该接受惩罚;39.7%的受访者认为“熊孩子”不应该接受惩罚;
35%的受访者认为“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青岛的做法为全国开了一个好头”。
那么,具体来说,网友怎么看?
部分网友表示不赞成
也有不少网友点“赞”支持
网友担忧实施的尺度
青岛:学校“惩戒权”细则正在加紧制定
在引发关注后,青岛市政府相关部门2月24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舆论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称绝不会把惩戒变相为体罚,相关细则正在加紧制定,随后会向社会发布。
关于惩戒权,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洪琪说,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就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王洪琪表示,惩戒是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式,是学校维护正常校风校纪、管理的重要保障。主要目的是通过惩戒让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本质同激励、表扬等方式是一样的。
关于惩戒和体罚之间的界限,王洪琪说,惩戒不等于体罚。
制定惩戒细则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目的正当。教育惩戒是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二是教育为主。惩罚是手段,重在教育。以育人为目的,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三是措施合理。对学生惩罚方式及程度,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
四是程序合法。实施惩戒需要依据正当程序,采取适当措施。立足于通过教育保护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关于惩戒的方式和范围等细则问题,王洪琪表示,目前正会同专家、发动校长、教师、家长、学生和社会各个方面广泛参与,科学研讨惩戒的内容和形式。加快相关指导法规的研究和修订,随后会依据法律法规,出台详细实施细则。
“惩戒权”,到底应该怎么用?
其实,仔细梳理就不难发现,尽管各类文件表述不一,但“惩戒权”对于教育来说是一个合理内在的权利。毕竟,“适当的惩戒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种手段。”
但如何用好,实现学生、老师的双赢,才是我们很真正该关心的。
惩戒不等于体罚,需要合法程序
“惩戒不等于体罚。体罚指向人,惩戒指向人所犯的事。惩戒的目的不在‘惩’,而在于‘戒’。”江苏省苏州一中副校长王开东认为,惩戒只能谨慎而为,不能过多使用。惩戒本质上治标不治本,但却是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用的有效手段。
但如何使用呢?
教育学者熊丙奇认为,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当前,我国中小学批评、惩戒、处分学生,有很多就由当事班主任、老师直接做出,这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是,却缺乏程序正义,把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演变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及学生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
惩戒要与激励相结合
王开东认为,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孩子懂得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而并非仅仅为了“教训”和“报复”,因此,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只能罚过失,不能罚尊严。
惩戒不应单独使用,必须与激励相结合。
一方面,惩戒的标准应该是确定、适度的,要让受教育者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惩罚,界限在哪里,并由此学会理性规范自身行为;
另一方面,在制止学生的错误行为时,应给予其新行为的指导。而且,当学生的新行为一旦出现,应立刻给予关注并停止惩罚。
惩戒权落地首先要经过社会家长的认同
在保障教育惩戒权的前提下,让惩戒成为有效的教育手段则离不开多方合力,包括社会、家长对惩戒教育的理解,制定合法明晰的惩戒规则与实施程序。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国际教育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李冬梅曾专门研究国外在教育惩戒问题上推出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她认为,教育惩戒权的落实需要社会媒体、大众舆论,尤其是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家长不理解,那就是从根本上动摇惩戒的合理化。”李冬梅建议,国家在教育立法中应将惩戒的范围更为具体化,如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惩戒,最好能列举具体事例,让教师一目了然。
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当有所不同
李昕认为,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
比如,在本《办法》并未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有关惩戒的具体规定是否可以由学校自主规定,可以规定何种惩戒方式,这是否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
“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无法落实的。”
本文编辑:赵天骄
责任编辑:赵天骄
参考文章:
中国新闻网《青岛发布<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学校被赋予“惩戒权”》
央广网《青岛:学校“惩戒权”细则正在加紧制定》
新京报《教育法规首提"惩戒"概念行使教育惩戒权何为边界?》
新京报《超七成网友认为教育惩戒权能有效遏制校园霸凌》
新华网《全国首次规定中小学可惩戒学生,对此你怎么看?》
王开东(作者) 《青岛老师获得惩戒权后,下一步要面对的问题是什么?》
等
中国教育创新研究院